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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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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保险

原告: 残疾员工
被申请人: 雇主
ROD案例编号: 81-570 - 1985年4月29日

董事会:Joseph P. 康纳斯,老., Chairman; Paul R. Dean,受托人; William B. Jordan,受托人; William Miller,受托人; Donald E. 皮尔斯,小.,受托人.

根据美国煤矿工人联合会(“UMWA”)1950年福利计划和信托的第九条, 并根据美国劳工部授予的豁免授权, 受托人审查了有关雇主根据雇主福利计划(雇主计划)条款为残疾雇员提供健康福利保险的争议的事实和情况。. 他们在此就此事发表意见.

背景事实

投诉人为被投诉人执行机密工作直至十一月十九日, 1982, 当他在工作中受伤时. 受托人的记录显示,他在紧接事故发生前的连续24个日历月期间工作超过2000小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他一直领取工伤赔偿. 1983年11月29日,申诉人接受了被投诉人要求的身体检查. 根据这次考试的结果, 投诉人于12月12日被解雇, 1983, 根据《皇冠搏彩中心》第三(J)条,他的健康福利已于12月31日终止, 1983. 投诉人质疑被投诉人终止其福利保障的权力,同时他继续根据国家工人赔偿法获得临时完全残疾福利. 被投诉人表示,尽管目前正在仲裁中对申诉人的解雇提出异议, 这切断了他的雇佣关系. 不过, 如果仲裁员推翻了释放, 被投诉人已声明其将在适用的州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提供福利.

关于投诉人在雇主计划下享有的权益, 然而, 被投诉人认为,通过向投诉人提供保险至12月31日, 1983, 已超额履行其最高义务,最高义务限于投诉人最后工作当月的余额加上12个月, 这次是11月30日, 1983.

争端

被投诉人负责在什么期间为投诉人提供医疗保险?

各方立场

投诉人的立场:在投诉人领取工人赔偿福利期间,被投诉人负责为其提供医疗保险.

被投诉人的立场:被投诉人负责提供投诉人至11月30日的医疗福利, 1983, 根据雇主计划的条款.

相关的规定

第二条! 1981年《官方网站》第(j)(1)和(2)条规定:

第三条——健康和安全

第(j)节-体格检查

(1) 体格检查, 工作条件:作为工作或在工作中需要的条件, 不得用于确定员工的身体状况或促进员工的健康和福祉. 员工因身体状况而被保留或解雇,不得用作造成歧视的目的.

(2) 对被召回的员工进行体检时, 除非员工有身体缺陷,对自己或他人构成潜在危险,否则应允许其返回矿山工作.

雇主福利计划第I(1)、(2)和(4)条规定:

第一条-定义

下列术语具有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1) “雇主”指(煤炭公司).

(2) “工资协议”指1981年《皇冠搏彩中心》, 如不时修订及任何后续协议.

(4) “雇员”系指为雇主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 有资格获得本协议项下的福利.

文章第三. 雇主福利计划第(1)(a)及(b)、(D)及(g)条规定:

第三条-福利

D. 一般规定

(1) 续保

(a) 裁员

如果雇员因裁员而停止工作, 健康的延续, 人寿、意外死亡和肢解的保险范围如下:

工作时数
24 .雇主
连续日历月
承保期紧接之前的期间
雇员入职日期 继续
最后的工作 最近工作日期

2000小时以上 月余额加上12个月

500或以上但少于月结余额
2000小时 6个月

少于500小时 30天

(b) 残疾

第二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分C, 雇员因残疾而停止工作, 雇员将有资格继续保持健康, (i)有资格领取疾病和意外福利金的期间内,残疾时的人寿和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 或(ii)上述附表(a)所列期间.

(d) 最大续保范围

在任何情况下,(a)条款的任何组合均不得, (b), 上述(c)或(g)项的结果,可使承保范围延续至该月余额加上自最后工作日期起计的12个月之后.

(g) 第III(j)条-工资协议

根据工资协议第III (j)条的规定被解雇的员工不得被视为离职或解雇,以继续承保. Such Employee shall be entitled to continuation of coverage on the same basis as provided for in paragraph (b) above; provided, 然而, 工作时间和继续承保的期限应以最后工作日期为准.

讨论

根据第三条. 雇主计划的D (1) (b)项, 残疾雇员有权在以下两者中较大者享有福利:a)其有资格领取疾病和事故福利的期间,或b)按其为雇主工作时数计算的期间. 根据第三条. D. (1)(d), 该保险期限不能超过他最后工作月份的余额加上12个月.

申诉人于11月19日受伤, 1982, 在被调查者的分类工作中工作期间, 从那以后一直在领取工人赔偿. 因此,他有资格根据第三条D获得作为残疾雇员的持续福利. (i) (b)的雇主福利计划. 因为投诉人在事故发生前的24个月内工作超过2000小时, 申诉人有权在1982年11月的结余期间继续领取津贴, 加12个月, 或到11月30日, 1983, 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时间表. D. (1)(a).

12月12日, 1983, 根据工资协议第III (j)条,投诉人被解雇. 雇主计划第III D (1) (g)条规定,根据工资协议第III (j)条的规定被解雇的雇员有权按照第III D条规定的相同时间表继续获得保险. (1) (a)计划. 工作时间和继续承保的期限应以最后工作日期为准. 尽管被告自愿提供了到1983年12月的保险, 投诉人最后一次上班是在十一月十九日, 1982; therefore, 他的雇主计划续保期已于十一月三十日结束, 1983. 因此, 投诉人获得了雇主计划所允许的最长时间来继续享受福利.

本意见不应被解释为涉及投诉人根据州法律可获得的与残疾雇员健康保险延长有关的任何其他保护.

受托人的意见

11月30日以后,被投诉人不负责根据雇主福利计划为投诉人提供健康福利, 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