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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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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保险
原告: 未亡配偶
被申请人: 雇主
ROD案例编号: 84-351——1987年4月9日
董事会:Joseph P. 康纳斯,老., Chairman; Paul R. Dean,受托人; William B. Jordan,受托人; William Miller,受托人; Donald E. 皮尔斯,小.,受托人.
根据美国煤矿工人联合会(“UMWA”)1950年福利计划和信托的第九条, 并根据美国劳工部授予的豁免授权, 受托人审查了有关根据雇主福利计划条款为雇员的未亡配偶提供福利保险的争议的事实和情况.
背景事实
投诉人是1959年5月至7月13日期间在被投诉人保密职位工作的雇员的未亡配偶, 1984. 7月13日, 1984, 申诉人的丈夫因工伤致残,无法重返工作岗位. 他工作了超过2小时,在7月13日前的24个月期间内,为答辩人提供000小时, 1984, 并且有资格获得疾病和意外保险(“S”)&A)福利,为期52周. 申诉人向申诉人的丈夫提供健康津贴,直至他于9月11日去世, 1986. 申诉人的丈夫随后获得了1985年1月起的正常退休养恤金, 在他62岁那年的第二个月, 到1986年9月.
申诉人声称她有权获得30美元的赔偿,1万美元的人寿保险赔偿金. 答辩人声称,申诉人的丈夫在有资格获得S的期间,作为残疾雇员有权获得人寿保险&A福利,或到1985年7月12日. 申诉人声称,因为申诉人的丈夫在死亡时无权享有作为残疾雇员的人寿保险, 申诉人的妻子无权得到30美元,000英镑人寿保险津贴.
争端
被投诉人是否有责任向投诉人提供3万美元的人寿保险金.
双方立场
投诉人的立场:被投诉人负责向她提供$30,000英镑人寿保险津贴.
答辩人的立场:申诉人的丈夫在有资格获得疾病和意外福利期间,作为残疾雇员有权获得人寿保险, 或到7月12日, 1985. 由于申诉人的丈夫于9月11日死亡, 1986, 在他作为残疾雇员享有的人寿保险权利终止后, 投诉人无权获得30美元的赔偿,000英镑人寿保险津贴.
相关的规定
雇主福利计划第I(1)、(2)、(4)和(5)条规定:
第一条-定义
下列术语具有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1) “雇主”指(煤炭公司名称).
(2) “工资协议”指1984年《皇冠搏彩中心》, 如不时修订及任何后续协议.
(4) “雇员”系指为雇主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 有资格获得本协议项下的福利.
(5) “养老金领取者”系指领取养老金的任何人, 除了(i)根据少于20年的记帐服务领取的递延既得退休金, 或(ii)全部或部分根据1974年养恤金计划第ii G条的规定记入的服务年数的养恤金, 或其任何继承者的任何相应段落, 根据1974年退休金计划(或其任何后续计划), 谁的最后一次机密签署工作是在雇主处, 以本计划第二条B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丙. (3)雇主福利计划规定:
第二条-资格
根据第三条有资格领取健康津贴的人员如下:
C. 残疾员工
除了领取养恤金福利并因此有权根据本条B款领取健康福利的残疾养恤金领取人之外, 第3条规定的健康福利也应提供给下列任何雇员:
(3) 是接收还是会接收?, 正确应用后, 有资格根据工资协议领取疾病和事故福利.
还应向上述第(3)项所述的员工提供人身、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
第三条B. (2) (a)规定:
第三条-福利
B. 人寿及意外死亡及伤残保险
(2) 养老金领取者
在领取养老金的人去世后, 如第二条所述, 部分B, 人寿保险应按下列金额一次性支付给养老金领取人的指定受益人:
(a)如果该养恤金领取人在死亡时有受扶养人,则赔偿2 500美元。
第三条D. 雇主福利计划的(1)(a)和(b)条款规定:
D. 一般规定
(1) 续保
(a) 裁员
如果雇员因裁员而停止工作, 健康的延续, 人寿、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的保险范围如下:
工作小时数
连续24年的雇主
日历月期间
在雇员的最后日期之前 续保期
工作 从上次工作日期开始
2000小时以上 月余额加上12个月
500或更多,但少于
2000小时 月余额加上6个月
少于500小时 30天
(b) 残疾
第二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分C, 雇员因残疾而停止工作, 雇员将有资格继续保持健康, 残疾时的人寿、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以(i)有资格领取疾病和意外福利金的期间较长者为准, 或(ii)上述(a)项附表所列期间.
讨论
第二条丙. (3)雇主福利计划为符合疾病和意外保险资格的残疾雇员提供健康福利保险以及意外人寿和肢解保险&”)福利. 此外,第三条D. (1)(b)规定,因残疾而停止工作的雇员,将获得生命延续、意外死亡和伤残保险,期限以S的资格期限较长者为准&第III条D款规定的福利或期间. (1)(a). 根据第三条D款. (1)(a), 该保险的延续取决于雇员在最后一次工作日期之前的24个月内的工作时数.
投诉人的丈夫在7月13日前的24个月内为答辩人工作超过2000小时, 1984年,有资格获得S&从1984年7月13日起的52周. 根据第三条D款. (1)截至7月31日,申诉人的丈夫作为残疾雇员有权继续享有生命、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 1985. 因为申诉人的丈夫在9月11日死亡时,没有资格作为残疾雇员领取人寿、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 1986, 投诉人没有资格获得30美元的赔偿,000英镑人寿保险津贴.
根据第三条B款. (2) (a), 在领取养老金的人去世后, a $2,500美元的一次性人寿保险金支付给指定受益人, 如果该养恤金领取者在死亡时有受抚养人. 因为申诉人的丈夫从1985年1月起就是领取养恤金的人, 并在9月11日去世时有一名家属, 1986, 投诉人有资格获得2美元的赔偿,答辩人作为养恤金领取人的未亡配偶给予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500英镑.
受托人的意见
被投诉人不负责向投诉人提供3万美元的人寿保险金. 被投诉人负责向投诉人提供$2,作为领取养老金者的未亡配偶领取500美元的人寿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