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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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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保险

原告: 员工
被申请人: 雇主
ROD案例编号: 84-356——1987年5月27日

董事会:Joseph P. 康纳斯,老., Chairman; Paul R. Dean,受托人; William B. Jordan,受托人; William Miller,受托人; Donald E. 皮尔斯,小.,受托人.

根据美国煤矿工人联合会(“UMWA”)1950年福利计划和信托的第九条, 并根据美国劳工部授予的豁免授权, 受托人审查了有关根据雇主福利计划条款为雇员提供健康福利的争议的事实和情况.

背景事实

投诉人于1986年1月开始在被投诉人的一个机密职位上工作. 1986年3月27日,他在一次矿难中受伤,当天接受了医生的治疗. 申诉人指出,在他的事故发生之日,提交了一份事故报告,并提交了工人赔偿索赔. The Complainant claims that because of pain and stiffness he was unable to return to his regular work; however, 他说,他继续履行他的正常工资的轻微职责,直到大约4月中旬. 当时, 他的主治医生建议他不要以任何身份重返工作岗位,并将他转介给骨科专家. 根据3月27日的伤势, 1986, 他获得了工人赔偿, 包括医疗福利, 4月25日开始, 1986. 申诉人于5月1日对其腿部进行了手术, 1986, 5月8日进行第二次手术, 1986, 治疗在矿难中受伤的人.

投诉人坚称,他因残疾而停止为被投诉人工作. 支持他的立场, 他提交了一份主治医生的声明,根据该声明,专科医生, 谁在4月21日第一次给他做了检查, 1986, 表示申诉人将在4月21日以后无限期地完全残疾, 1986. 申诉人说,他仍然不能工作. 他继续领取工人补偿福利,并申请了社会保障残疾保险福利.

投诉人还提交了一份日期为9月19日的信函副本, 被投诉人于1986年通知他,他的持续健康津贴将于10月31日到期, 1986, 鉴于他在三月二十七日提出的赔偿要求, 1986年4月21日被解雇, 1986. 申诉人声称,这封信是他收到的关于他被解雇的第一个通知,他从未收到过解雇通知书. 投诉人的代表说,被投诉人仅为作为被解雇雇员的投诉人提供了为期6个月的持续健康福利. 他询问被投诉人是否有责任为投诉人作为残疾雇员提供12个月的持续福利保障.

被告表示,在3月27日的事故之后, 1986, 申诉人得到一名医生的治疗,并于3月28日获释,恢复正常工作, 1986. 被投诉人声称投诉人在每一个排班都工作, 毫无怨言, 3月28日起, 1986年至4月17日, 1986, 当他被解雇的时候. 当时,由于裁员,被调查者解雇了28名员工. 被投诉人声明,根据投诉人在被解雇前24个月为被投诉人工作的小时数,投诉人作为被解雇雇员,在1986年4月的余额加上6个月的余额,被投诉人提供了持续的福利. 被投诉人向皇冠搏彩中心网站报告的工作时间表明,投诉人在此期间为被投诉人工作了530小时.

争端

根据雇主福利计划的条款,被投诉人有责任在多长时间内为投诉人提供持续的福利保障?

双方立场

投诉人的立场:投诉人的代表询问被投诉人是否有责任为投诉人作为残疾雇员提供12个月的持续福利保障.

被告方立场:申诉人于1986年4月17日被解雇. 根据他为被告工作的时间, 被投诉人作为一名被解雇的雇员,在10月31日之前继续为投诉人提供福利保障, 1986.

相关的规定

雇主福利计划第I(1)、(2)、(4)条规定:

第一条-定义

下列术语具有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1) “雇主”指(雇主名称).

(2) “工资协议”指1984年《皇冠搏彩中心》, 如不时修订及任何后续协议.

(4) “雇员”系指为雇主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 有资格获得本协议项下的福利.

第二条. A. (4)雇主福利计划规定:

第二条-资格

根据第三条有资格领取健康津贴的人员如下:

A. 积极的员工

(4) 新雇员从为雇主工作的第一天起就有资格享受健康福利.

第三条D. 雇主福利计划的(1)(a)和(b)条款规定:

第三条-福利

D. 一般规定

(1) 续保

(a) 裁员

如果雇员因裁员而停止工作, 健康的延续, 人寿、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的保险范围如下:

工作时数
24 .雇主
连续日历月 保险期限
紧接前一时期 继续
雇员最后工作的日期 最近工作日期

2000小时以上 月加余额
12个月
500或更多,但少于 月加余额
2000小时 6个月
少于500小时 30天

(b) 残疾

第二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分C, 雇员因残疾而停止工作, 雇员将有资格继续保持健康, 身残时的人寿、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以(i)有资格领取疾病和意外福利金的期间较长者为准, 或(ii)上述(a)项附表所列期间.

讨论

第三条D.(1)(a)雇主福利计划为下岗员工提供一段规定时间内的持续福利保障,该保障基于雇员在最后一次工作日期之前的24个月内为雇主工作的小时数. 第三条D.(1)(b)本计划为因残疾而停止工作的雇员提供持续的福利保障,其领取疾病和意外福利的资格期限或第III条D规定的期限较长.(1)(a).

被投诉人在回应本投诉书时表示,投诉人因四月十七日裁员而停止工作, 1986, 因为裁员,被调查者解雇了28名员工. 在9月19日给申诉人的信中, 1986, 被投诉人指出投诉人已于4月21日被解雇, 1986. 申诉人声称,他在这两个日期都没有接到裁员的通知, 他说他从来没有收到过解雇通知书. 虽然工作人员的减少与申诉人的最后工作日期一致,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确凿的文件证明投诉人当时因裁员而停止工作. 此外, 鉴于申诉人致残的伤害发生在任何所谓的裁员日期之前, 鉴于医生发现申诉人早在4月21日就已完全残疾, 1986年(所谓的裁员日期之一), 受托人合理地得出投诉人因残疾而停止工作的结论, 而残疾人则有权继续享受第三条D款规定的福利. (1)(b).

根据1984年全国烟煤工资协议的条款, 原告, 作为一名在矿难中致残的雇员, 是否有资格领取最多52周的疾病及意外津贴. 根据第三条D款. (1)(a), 投诉人有权在其最后工作月份的余额加上6个月的期限内继续享受保险. 根据第三条D款. (1)(b)在这两个期间中较大者提供持续的福利保障, 被投诉人有责任为投诉人提供最多52周的持续福利保障, 到4月16日, 1986年根据雇主福利计划的规定.

受托人的意见

被投诉人负责从4月17日起继续为投诉人提供福利保障, 1986年至4月16日, 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