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下载:8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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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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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保险

投诉: 被解雇的员工
被申请人: 雇主
ROD案例编号: 84-522——1988年1月28日

董事会:Joseph P. 康纳斯,老., Chairman; Paul R. Dean,受托人; William B. Jordan,受托人; William Miller,受托人; Donald E. 皮尔斯,小.,受托人.

根据美国煤矿工人联合会(“UMWA”)1950年福利计划和信托的第九条, 并根据美国劳工部授予的豁免授权, 受托人已经审查了有关根据雇主福利计划条款为下岗员工提供福利保险的争议的事实和情况.

背景事实

1986年8月28日,答辩人停止了申诉人工作的矿山的生产. 1986年10月4日,申诉人被解雇,该矿被关闭. 其中四十四名投诉人于九月二日在投诉人的保密职位任职, 1986; the remaining Complainants last worked for the Respondent in August 1986.

申诉人代表争辩说,申诉人有权从被解雇之日起继续享受医疗保险, 10月4日, 1986, 根据他们在裁员日前24个月期间为被调查者工作的时间,在他们的个人资格期内.

被投诉人表示,每名投诉人的续保期由他们各自最后工作的日期开始计算, 而且不是说裁员的日期.

争端

被投诉人是否有责任从最后一次工作之日或被解雇之日起继续为投诉人提供医疗福利?

双方立场

投诉人的立场:被投诉人负责从被解雇之日起继续为投诉人提供医疗保险.

申诉人的立场:申诉人有权根据其在最后一次工作日期之前的24个月期间为申诉人工作的时间,从最后一次工作之日起继续享受医疗保险.

相关的规定

雇主福利计划第I(1)、(2)、(4)条规定:

第一条-定义

下列术语具有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1) “雇主”指(雇主名称).

(2) “工资协议”指1984年《皇冠搏彩中心》, 如不时修订及任何后续协议.

(4) “雇员”系指为雇主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 有资格获得本协议项下的福利.

第二条A款. 雇主福利计划第(1)及(4)条规定:

第二条-资格

根据第三条有资格领取健康津贴的人员如下:

A. 积极的员工

第III条规定的福利应提供给下列任何员工:

(1) is actively at work* for the 雇主 on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e Wage Agreement; or

(4) 新雇员从为雇主工作的第一天起就有资格享受健康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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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工作包括雇主的雇员,在1984年9月30日积极工作,并在工资协议生效之日两周后返回雇主积极工作.

第三条D. 雇主福利计划第(1)(a)条规定:

第三条-福利

D. 一般规定

(1) 续保

(a) 裁员

如果雇员因裁员而停止工作, 健康的延续, 人寿、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的保险范围如下:

工作时数
24 .雇主
连续日历月
紧接前一时期 保险期限
雇员入职日期 继续
最后的工作 最近工作日期

2000小时以上 月加余额
12个月
500或更多,但少于 月加余额
2000小时 6个月
少于500小时 30天

讨论

根据第三条D款. (1)(a)雇主福利计划, 下岗职工的续保期限从其最后一次工作之日起计算. 因为投诉人属于被投诉人解雇的雇员, 答辩人有责任从他们各自最后工作的日期起,在根据第三条D款确定的个人资格期间继续提供医疗福利. (1)(a)雇主福利计划.

受托人的意见

被投诉人负责向投诉人提供持续的健康福利,从他们各自在其资格期内最后工作的日期算起, 根据雇主福利计划的条款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