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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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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保险

投诉: 残疾员工
被申请人: 雇主
ROD案例编号: 84-663——1988年9月14日

董事会:Joseph P. 康纳斯,老., Chairman; Paul R. 院长,受托人;
威廉·B. Jordan,受托人; William Miller,受托人; Donald E. 皮尔斯,小.,受托人.

根据美国煤矿工人联合会(“UMWA”)1950年福利计划和信托的第九条, 并根据美国劳工部授予的豁免授权, 受托人审查了有关根据雇主福利计划条款向残疾雇员提供健康福利的争议的事实和情况.

背景事实

投诉人是两名残疾雇员,他们在为答辩人执行机密工作时受了可予赔偿的伤害. 投诉人之一, 谁的出生日期是六月九日, 1929, 他在4月20日停止工作时57岁, 1987, 因为他受伤了. 另一投诉人, 谁的生日是12月14日, 1929, 他在5月12日停止工作时57岁, 1987, 因为他受伤了. 因为他们受伤了, 申诉人无法返回工作岗位,正在领取工人赔偿.

申诉人说,答辩人于1988年5月31日终止了他们的医疗福利. 申诉人声称,答辩人负责在5月31日以后为他们提供残疾雇员的健康福利, 1988, 符合1984年全国烟煤工资协议(“工资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诉人声明,他们并未终止与被投诉人的雇佣关系,并预期重返工作岗位.

被投诉人声称,它在5月31日之前一直为投诉人提供福利保障, 1988, 根据第三条. D. (1)(b)雇主福利计划. 因为每一申诉人在残疾时都有资格根据1974年养恤金计划领取养恤金, 答辩人认为,根据第二条,他们无权作为残疾雇员享受任何额外的健康福利. C. (2)计划. 答辩人说,申诉人提到工资协议第11条是不相关的,因为该条规定了获得疾病和事故福利的资格, 没有持续的医疗保险.

争端

被投诉人是否负责为投诉人作为残疾雇员提供5月31日后的健康福利, 1988.

双方立场

投诉人的立场:被投诉人负责为投诉人作为残疾雇员提供5月31日以后的医疗保险, 1988, 符合1984年工资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答辩人的立场:因为每个申诉人在残疾时都有资格领取1974年养恤金计划的养恤金, 他们在5月31日之后就没有资格享受医疗保险了, 1988年第2条规定的残疾雇员. C. (2)雇主福利计划.

相关的规定

雇主福利计划第I(1)、(2)、(4)条规定:

第一条-定义

下列术语具有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1) “雇主”指(雇主名称).

(2) “工资协议”指1984年《皇冠搏彩中心网站》, 如不时修订及任何后续协议.

(4) “雇员”系指为雇主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 有资格获得本协议项下的福利.

第二条. C. 雇主福利计划第(1)、(2)、(3)条规定:

第二条-资格

C. 残疾员工

除了领取养恤金福利并因此有权根据本条B款领取健康福利的残疾养恤金领取人之外, 第3条规定的健康福利也应提供给下列任何雇员:

(1) (a)已完成20年的记名服务, 包括根据1974年养恤金计划第IV C(6)条或其任何后继条款的任何相应条款规定的签署人服务年数, 和

(b) 没有达到55岁,并且

(c) 1974年12月6日以后在雇主的分类雇佣中致残,并且

(d) 符合领取《官方网站》第二章或其后续章节规定的社会保障残疾保险福利的资格;

(2) 在雇员有资格根据1974年养老金计划或其任何后续计划领取养老金之日起四年内,由于可补偿的残疾而完全残疾, as long as the Employee continues to be so disabled during the period for which Workers’ Compensation payments (Workers’ Compensation does not include Federal Black Lung Benefits) are applicable; or

(3) 是接收还是会接收?, 正确应用后, 有资格根据工资协议领取疾病和事故福利.

第三条D. 雇主福利计划的(1)(a)、(b)及(d)项规定:

第三条-福利

D. 一般规定

(1) 续保

(a) 裁员

如果雇员因裁员而停止工作, 健康的延续, 人寿、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的保险范围如下:

工作时数
24 .雇主
连续日历月
紧接前一时期 保险期限
雇员入职日期 继续
最后的工作 最近工作日期

2000小时以上 月加余额
12个月
500或更多,但少于 月加余额
2000小时 6个月

少于500小时 30天

(b) 残疾

第二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分C, 雇员因残疾而停止工作, 雇员将有资格继续保持健康, 残疾时的人寿、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以(i)有资格领取疾病和意外福利金的期间较长者为准, 或(ii)上述(a)项附表所列期间.

(d) 最大续保范围

在任何情况下,(a)条款的任何组合均不得, (b), (c), 上述(e)或(g)项的结果是,在该月余额加上自最后工作日期起计的12个月后,继续承保.

讨论

本案中的申诉人认为,他们有权在5月31日之后享受残疾雇员的健康福利, 1988, 当该覆盖被答辩人终止时. 残疾雇员享受健康福利的资格由第2条规定.C. 和第三. D. (1) (b)雇主福利计划.

第二条. C. (1)雇主福利计划向满足其中规定的要求的残疾雇员提供健康福利, 其中一项规定雇员未满55岁. 因为申诉人在55岁以上时致残, 根据这一规定,他们没有资格享受医疗福利.

第二条. C. (2)该计划为"在雇员根据1974年养恤金计划有资格领取养恤金之日起四年内因可补偿的残疾而完全丧失能力"的雇员提供健康福利.“受托人以前曾解释过第二条. C. (2) ROD 84-507(附件副本), 认为该条款的覆盖范围仅限于尚未符合1974年养老金计划养老金资格的残疾雇员.

1974年养恤金计划规定,养恤金福利将提供给“[a]任何(a)至少有10年签署服务……和(b)年满55岁……的参与者”,因为投诉人在残疾时年龄超过55岁,并且每个人至少有10年签署服务, 他们在残疾时有资格领取1974年养老金计划的养老金. 相应的, 根据第二条丙款,申诉人无权享受残疾雇员的健康福利. (2)雇主福利计划.

第二条丙. (3)本计划为正在领取或将有资格领取疾病和意外保险的残疾雇员提供健康福利(“S”)&A) 1984年工资协议第11条规定的福利. 第三条D. (1)(b)计划还为因残疾而停止工作的雇员提供持续的福利保障,时间以(i)有资格享受S的期间的较大者为准&A福利,或(ii)第III D条规定的基于工作小时数的期间. (1) (a). 根据工资协议第十一条, 获得疾病和意外福利金的资格限制在最多52周. 此外,本计划根据第三条限制持续福利的覆盖范围. D. (1) (a)以该月的结余加上最后一次工作日期起计的12个月为限. 由于投诉人于四月二十日因残疾停止工作, 1987年和5月12日, 1987, 答辩人为两名申诉人提供了持续到5月31日的医疗保险, 1988, 被投诉人已履行其作为残疾雇员对投诉人的义务,根据雇主福利计划的条款,向投诉人提供符合资格的最长持续福利覆盖期限.

受托人的意见

被投诉人不负责在5月31日以后为投诉人作为残疾雇员提供医疗保险, 1988, 根据雇主福利计划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