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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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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保险

原告: 未亡配偶
被申请人: 雇主
ROD案例编号: 1988年6月28日

董事会:Joseph P. 康纳斯,老., Chairman; Paul R. Dean,受托人; William B. Jordan,受托人; William Miller,受托人; Donald E. 皮尔斯,小.,受托人.

根据美国煤矿工人联合会(“UMWA”)1950年福利计划和信托的第九条, 并根据美国劳工部授予的豁免授权, 受托人审查了这一争议的事实和情况,该争议涉及根据雇主福利计划的条款向领取养老金者的未亡配偶提供人寿保险福利.

背景事实

投诉人是一名退休人员的未亡配偶,该退休人员的最后签署人曾在被投诉人任职于煤炭行业. 申诉人的代表说, 在2月23日养老金领取者去世后, 1988, 申诉人未能获得答辩人制定的抚恤金计划规定的死亡抚恤金,因为养恤金领取人已指定其前妻为此种抚恤金的受益人. 该代表争辩说,养恤金领取人打算将死亡抚恤金支付给申诉人, 他在世的配偶, 他也从未被告知需要改变他的指定受益人. 申诉人的代表进一步争辩说,根据Q&DB-2 (81), 死亡矿工的未亡配偶是死亡抚恤金的预期受益人.

被告陈述雇主福利计划提供人寿保险福利, 不是死亡抚恤金, 一名在去世时领取1974年养恤金计划养恤金的养恤金领取者的指定受益人. 因为领取退休金者于4月7日指定前妻为受益人, 1978, 并且在他死前没有改变受益人的指定, 答辩人认为,人寿保险赔偿金应支付给领取退休金者的前妻, 而不是他幸存的配偶, 原告.

争端

被投诉人是否有责任作为领取退休金者的未亡配偶向投诉人提供人寿保险.

双方立场

投诉人的立场:根据雇主福利计划和Q的条款,被投诉人有责任向投诉人作为领取养老金者的未亡配偶提供死亡抚恤金&A db-2 (81).
答辩人的立场:答辩人负责向养老金领取者的指定受益人提供人寿保险福利, 他的前妻, 而不是提交给申诉人, 他在世的配偶, 根据雇主福利计划的条款.

相关的规定

雇主福利计划第I(1)、(2)和(5)条规定:

第一条-定义

下列术语具有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1) “雇主”指(雇主名称).

(2) “工资协议”指1988年全国烟煤工资协议, 如不时修订及任何后续协议.

(5) “养老金领取者”是指领取养老金的任何人,但(i)根据少于20年的信用服务领取延期既得养老金, 或(ii)全部或部分根据1974年养恤金计划第ii G条的规定记入的服务年数的养恤金, 或其任何继承者的任何相应段落, 根据1974年退休金计划(或其任何后续计划), 谁的最后一次机密签署工作是在雇主处, 以本计划第二条B款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1)雇主福利计划规定:

第二条-资格

根据第三条有资格领取健康津贴的人员如下:

B. 养老金领取者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向养恤金领取人提供的健康津贴和人寿保险如下:

(1) 任何退休金领取者,在

(a) 根据1974年养恤金计划领取养恤金者的最初退休日期;及

(b) 2月1日, 1988, 都有资格作为养老金领取者享受以下的保险, 并受本计划所有其他条款的约束. 尽管本计划第i (S)条对退休金领取人的定义有(i)及(ii)项规定, 在12月5日符合1974年福利计划下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任何此类养老金领取者, 1977, 都有资格享受这些福利, 受本计划所有其他条文规限.

第三条B. (2)雇主福利计划规定:

B. 人寿及意外死亡及伤残保险

(2) 养老金领取者

在领取养老金的人去世后, 如第二条所述, 部分B, 人寿保险应按下列金额一次性支付给养老金领取人的指定受益人:

(a) 如果该养老金领取者在死亡时有家属, 从2月1日开始, 1988年,1月31日结束, 1990, $3,000, 从2月1日开始, 到1988年工资协议到期为止, $3,500; or

(b) 如果该养恤金领取者在死亡时没有受扶养人, $2,从2月1日开始的这段时间里,有500人, 1988年,1月31日结束, 1990, 从2月1日开始, 到1988年工资协议到期为止, $3,000.

讨论

根据第二条B款. 雇主福利计划的成员, 雇主必须向合格的养恤金领取者提供健康福利和人寿保险. 第三条B. 《官方网站》第(2)条规定,在领取退休金者死亡后, 人寿保险金应一次性支付给领取人的指定受益人.

投诉人的代表认为,投诉人, 作为领取退休金者的未亡配偶, 预期受益人是否符合Q&DB-2 (81)(随函附上副本). Q&A B-2(81)解释第三条B. 1950年福利计划和第三条B款. 1974年福利计划第(2)条. 这些条款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只字未提. Q&根据第III A条,DB-2(81)构成实施计划的法规. (10)该等图则的(d)项. Q&DB-2(81)要求这样做, 在领取养老金的人去世后, 死亡抚恤金应支付给养恤金领取人的未亡配偶或其他合格的未亡家属, or, 如果没有合格的在世家属, 给已故领退休金者的遗产. 因此, 关于养恤金领取者死亡时应支付的养恤金, 1950年和1974年福利计划的规定与第三条B款不同. (2)雇主福利计划,及Q&因此,执行这些规定的DB-2(81)不适用于本案.

第三条B. 雇主福利计划(雇主 Benefit Plan)的第(2)条明确规定向养老金领取者的指定受益人支付人寿保险福利. 因为领取退休金者指定其前妻为其根据雇主福利计划提供的人寿保险的受益人, 在他死前也没有改变受益人, 他的前妻有权获得人寿保险金, 符合雇主福利计划的条款. 雇主福利计划没有规定雇主通知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雇员或领取退休金者,以审查其人寿保险的指定受益人.

受托人的意见

被投诉人不负责根据雇主福利计划的条款向投诉人提供人寿保险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