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下载:8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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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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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保险

原告: 已故领取退休金人士的离婚配偶
被申请人: 雇主
ROD案例编号: 88-224 - 1990年2月28日

董事会:Joseph P. 康纳斯,老., Chairman; Paul R. Dean, Trustee; William Miller, Trustee; Donald E. 皮尔斯,小., Trustee; Thomas H. Saggau,受托人.

根据美国煤矿工人联合会(“UMWA”)1950年福利计划和信托的第九条, 并根据美国劳工部授予的豁免授权, 受托人审查了有关根据雇主福利计划条款提供健康福利的争议的事实和情况.

背景事实

申诉人于1984年3月2日与1974年养恤金计划领取者离婚. 申诉人和养恤金领取人在结婚期间收养了一名女儿. 离婚后,女儿一直与申诉人生活在一起. 离婚后, 被申请人, 签署雇主, 继续为申诉人的女儿作为1974年计划养恤金领取者的受抚养子女提供医疗保险. 这位退休老人后来再婚了. 这位退休老人于4月20日去世, 1989, 根据1974年养老金计划,他的未亡配偶获得了未亡配偶福利. 被投诉人终止了对申诉人女儿的医疗保险. 申诉人声称,她的女儿作为已故养恤金领取者的遗属有权享受医疗福利.

被告说,根据雇主福利计划, 该子女没有资格作为未亡受扶养人享受保险,因为她既不受养恤金领取者未亡配偶的抚养,也不与她同住.

争端

申诉人的女儿是否有权作为已故养恤金领取者的遗属享有健康福利?

双方立场

投诉人的立场:被投诉人负责为投诉人的女儿提供医疗保险,因为她是已故养恤金领取者的遗属.

申诉人的立场:申诉人的女儿没有资格作为已故养恤金领取者的未亡家属享受健康福利,因为她没有养恤金领取者的未亡配偶赡养,也没有与她同住.
相关的规定

第二条. 0. (2). (2)雇主福利计划规定:

第二条-资格

根据第三条有资格领取健康津贴的人员如下:

D. 合格的家属

第3条规定的健康福利应提供给任何雇员的下列家庭成员, 养老金领取者, 或根据A段领取健康福利的残疾雇员, B, 或本条第2款(C)项:

(2) 合资格雇员或领取退休金者未满22岁的未婚受养子女;

为本D段的目的, 一个人应被视为依赖于合格的雇员, 领取退休金者或配偶(如该雇员), 养恤金领取者或配偶定期向这类人提供一半以上的支助.

E. 已故雇员或退休人员的尚存配偶及受养人

第III条规定的健康福利应提供给(i)任何未婚尚存配偶(在雇员或养老金领取人死亡之前与雇员或养老金领取人生活在一起或由雇员或养老金领取人抚养)和(ii)该配偶在死亡的雇员或养老金领取人的第D段第(2)和(5)分段中定义的未婚尚存受抚养子女:

(2) 根据1974年养恤金计划或其任何继承者,该配偶有资格获得未亡配偶福利的条件:

讨论

第二条E. 《皇冠搏彩中心网站》规定,应向已故养恤金领取者的未亡配偶和第II条D款所界定的这种配偶的未婚受抚养子女提供健康福利. 第二条. D. 规定,如果一个人的配偶经常提供其一半以上的赡养费,则该人应被视为依赖于合格的配偶.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孩子不是养老金领取者未亡配偶的孩子, 并不是由死者的未亡配偶赡养或与死者同住, 根据第二条E款的规定,她无权作为未亡家属享受健康津贴. 雇主福利计划的成员.

受托人的意见

被投诉人不负责为申诉人的女儿提供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