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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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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保险

原告: 被解雇的员工
被申请人: 雇主
ROD案例编号: 93-004 - 2001年1月10日

受托人: A. 弗兰克·邓纳姆,迈克尔·H. 霍兰德,马蒂·D. 哈德逊,
艾略特一. 西格尔.

受托人审查了有关根据雇主福利计划条款提供福利的争议的事实和情况.

背景事实

投诉人在被投诉人的机密职位上受雇,直至被解雇. 被告是1988年国家烟煤工资协议(“工资协议”)的签署人,该协议于2月1日到期, 1993.

答辩人于2月2日受到美国煤矿工人联合会(“矿工联合会”)的罢工, 1993, 直到3月2日, 1993. 申诉人在罢工期间预支了申诉人30天的医疗保险费. 3月2日, 1993, UMWA与烟煤经营者协会(BCOA)达成协议,从2月2日起延长1988年工资协议的条款, 1993, 到5月3日, 1993. 申诉人重返工作岗位,1993年5月8日,申诉人被解雇. 答辩人于6月3日再次遭到UMWA的袭击, 1993, 直到12月16日, 1993年(1993年工资协定批准之日).

申诉人说,他们有资格继续享有1993年5月余数加上12个月至5月30日的保险, 1994 - 1994年,按他们在最后工作日期之前连续24个日历月期间的工作时数计算. 投诉人的续保由六月三日起暂停, 1993, 直到12月16日, 1993, 因为罢工期间. 投诉人认为,他们的继续承保期限应延长至5月31日以后, 1994, 以抵销六月三日起计的期间, 1993, 至十二月十六日, 1993.

被告说,根据雇主福利计划, 投诉人在最后一次工作的月份加上最后一次工作日期起计的12个月后,便没有资格获得续保.

争端

投诉人是否须在5月31日后继续为投诉人提供保险, 1994?

双方立场

投诉人的立场:被投诉人应提供5月31日以后的保险, 1994, 以抵销6月3日起未提供的保险, 1993, 至十二月十六日, 1993.

被投诉人的立场:被投诉人不需要在5月30日以后继续提供保险, 1994, 因为雇主福利计划下没有义务因罢工期而延长保险的延续期.

相关的规定

1988年和1993年雇主福利计划第1(1)、(2)和(4)条规定:

第一条-定义

下列术语具有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1) “雇主”指(雇主名称).

(2) “工资协议”指1988年[1993年]《皇冠搏彩中心网站》。, 如不时修订及任何后续协议.

(4) “雇员”系指为雇主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 有资格获得本协议项下的福利.

第二条A款. 1993年雇主福利计划第(2)条规定:

第二条资格

A. 积极的员工

第III条规定的福利应提供给下列任何员工:

(2) 被雇主解雇或失去工作资格,但仍有资格继续工作 《官方网站》生效之日起生效 作为被解雇或残疾雇员的雇主福利计划(“先前计划”). 对被解雇或残疾的员工,其保险期限不得超过 他们不再有资格获得保险的日期 先前计划的规定.

第三条. D. 1988年及1993年雇主福利计划第(1)(a)及(d)条规定:

D. 一般规定

(1) 续保

(a) 裁员

如果雇员因裁员而停止工作, 健康的延续, 人寿、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的保险范围如下:

工作小时数
连续24年的雇主
日历月期间
在雇员日期之前 续保期
最后的工作 从上次工作日期开始

2000小时以上 月余额加上12个月

500或更多,但少于
2000小时 月余额加上6个月

少于500小时 30天

(d) 最大续保范围

在任何情况下,第(a)、(b)、(c)、(e)或(b)条规定的任何组合均不得适用 (g)上述情况导致继续承保超出
月加12 从上次工作日期算起的几个月.

第三条D. 1988年雇主福利计划第(2)条规定:

(2) 预先保险费

在1988年烟煤工资协议到期时发生经济罢工, 雇主应预支其健康保险费, 视力保健, 罢工头30天的人身、意外死亡和肢解保险. 这些预付保险费应在这些雇员返回工作岗位时通过支票扣除的方式偿还给雇主. 罢工应该持续30天以上吗, 工会或该等雇员可选择自行支付保费.

讨论

申诉人于1993年5月被解雇. 第三条D. (1)雇主福利计划为下岗员工提供基于工作时数的持续保险
在雇员最后一次工作日期之前的连续24个日历月期间. 因此, 投诉人以2,在1993年5月的余额加上12个月或到5月31日为止,有资格领取000小时或更多小时的保险, 1994.

6月3日, 1993, 被投诉人第二次遭到妇女工会的打击,申诉人的医疗福利被暂停发放. 在工资协议期满后发生经济罢工时,第III条D款规定. (2)雇主福利计划要求雇主为雇员的健康预付保险费, 视力保健, 人寿及意外死亡及肢解保险给付. 第三条D. (2)进一步说明如果罢工持续超过30天, 工会或该等雇员可选择自行支付保费. 被申请人符合第三条第D款的要求. (二)在1993年2月第一次罢工期间预支投诉人的保险费.

12月16日, 1993, 答辩人签署了1993年的《官方网站》,恢复了申诉人的医疗保险. 根据第二条A款. (2)根据1993年工资协议修订的雇主福利计划, 根据1993年雇主福利计划,申诉人继续享有继续享受保险的资格,而根据以前的(1988年)计划,申诉人本来有资格享受保险的时间是在此期间. 因此, 投诉人可继续享有1993年雇主福利计划下的保险,直至5月31日, 1994.

投诉人主张他们的保险应延长至5月31日以后, 1994, 以抵消罢工期间暂停发放福利的费用. 第三条D. 1993年雇主福利计划第(1)(d)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续保不得超过当月余额加上自上次工作之日起的12个月. 申诉人有资格在1993年5月的余数加上其最后一次工作之日起12个月内继续享有保险. 但是,根据第三D条. (2) 1988年雇主
福利计划, 答辩人在6月3日第二次经济罢工期间不被要求提供医疗保险, 1993, 至十二月十六日, 1993. 因此, 申诉人继续享有保险的期限是第三条D款所允许的最长期限. (1) (d)雇主福利计划.

受托人的意见

投诉人不需要在5月31日后继续为投诉人提供保险, 1994, 符合第三条D款. (1) (d)雇主福利计划.